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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重审冤案被判构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现已提出上诉

2018-01-18 刑事网

2016年7月12日,62岁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村民赵刘枝与57岁的程相奎,在被羁押了一年零三个月又两天后,被中牟县人民法院认定赵刘枝、程相奎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后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7年12月21日,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认定两被告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事实上,在这起蹊跷的“土地赔偿款”变“敲诈勒索赃款”案中,所谓的受害人,河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也直言不讳称“地方政府在借刀杀人。”一直坚称“冤枉”的赵刘枝、程相奎及其家属也时刻奔波在伸冤之路上。现被告人已提出上诉。以上为被告人赵刘枝的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刘枝,女,汉族,1954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98号,现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6)豫0122刑初字408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赵刘枝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1、一审法院审理期限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本案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2017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发回后一审法院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审法院称本案延期四次,其中既有检察院建议又有中院批准和辩护人申请。然而辩护人并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过任何延期审理的申请,并且公诉方延期审理的建议即未通知辩护人建议的理由。结合本案庭审后的情况一审法院所有的延期理由均不应当得到认可,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2、本案立案程序、来源不合法、刘小伟报案并不代表支付补偿款的河南送变电公司、该款系应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双方协商后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自觉履行协议支付的。

 

二、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认定错误,应当改判被告人无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犯罪的理由为:被告人主观上有以非法占有高于应得标准数倍补偿款的目的,客观上有为达到目的阻挠施工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认为该两点理由均不能成立,不应得到支持:

 

1、关于“被告人主观上有以非法占有高于应得标准数倍补偿款的目的”的错误之处在于一审法院对赔偿标准的认定错误:

 

首先根据《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该条例并没有明确一次性补偿的标准或者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适用的补偿标准:郑州市政府编号为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编号为豫政【2013】11号文件《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低价的通知》、中牟县人民政府编号为牟政【2013】3号《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低价的通知》均为征地补偿标准。一审法院将征地补偿标准适用到不实行征地的事项中去明显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再者、本案中的占地补偿并没有法律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一审法院将上述标准中的征地补偿偷换概念为占地补偿费存在明显错误。二者明显不是同一概念,对二者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征地补偿适用于国家对土地的征收,需要有征收文件、征收手续,补偿标准应当按照上述文件标准予以补偿;土地占用补偿适用于占用土地,不需要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文件、征收手续,土地补偿标准应当是双方协商,不适用上述文件标准。

 

因此,一审法院对补偿标准的认定存在错误,也就不可能存在被告人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在这种主观方面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2、关于“被告人客观上有为达到目的阻挠施工的行为”的错误之处:

 

首先,根据刘小伟证言等证据材料可知本案所涉工程完工时间为2013年12月份,而根据本案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无论是10260元的补偿款还是被告人所得的60000元补偿款均在施工完成之后即2014年1月份和3月份。被告人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到自己家地里问一问为什么没有赔偿就开始施工理由完全正当!被告人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属于正常维权行为。一审法院将此作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理由明显存在错误。

 

其次,本案所涉工程完工时间为2013年12月份,但是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向被告人付款的时间是在2014年3月份时间相差将近4个月。本案涉案工程在完工之后,明显被告人已经失去了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其条件的强制性,无法通过阻挠施工的方式对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构成威胁或要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完全可以不予理会被告人。结合“刘小伟”证人证言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之所以报案是因为向业主方报账后,业主方不予认可该11万元,进而希望通过刑事手段追回款项的事实。由此,完全可以肯定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向被告人支付6万元时完全是出于自愿,并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或要挟”。

 

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人客观上有为达到目的阻挠施工的行为”的认定同样存在明显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综上,一审法院严重超过审理期限程序违法,被告人赵刘枝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意见,对被告人赵刘枝做出无罪判决。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刘枝

                             2017年12月28日


赵刘枝、程相奎的判决书 图为被告人家属提供


延伸阅读:


河南中牟县土地赔偿款变敲诈勒索款

受害公司地方政府“借刀杀人”

来源 |  新湘报



赵刘枝的逮捕决定。

 

2016年7月12日,62岁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村民赵刘枝与57岁的程相奎,在被羁押了一年零三个月又两天后,终于等到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


然而,这并非一个好消息。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定赵刘枝、程相奎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追缴6万元、5万元这两笔二人“犯罪所得赃款”。

 

“实在是想不明白,明明是电力公司建高压线占了俺家的公墓用地给的赔偿款,为啥过了一年后被政府说成是敲诈勒索,把60多岁的老太太被抓起来给判了刑。”8月16日,说起自己母亲赵刘枝的这场牢狱之灾,马勇十分不解。

 

经新湘报了解,在这起蹊跷的“土地赔偿款”变“敲诈勒索赃款”案中,所谓的受害人,河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不知情”,在从当事人口中了解案情来龙去脉后直言不讳称“地方政府在借刀杀人。”

 

8月18日,新湘报就此事先后致电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狼城岗镇政府,但上述单位均显得讳莫如深,只有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轻松表态,称“案件已了结,没什么好说的。”


“土地赔偿款”由来


“要说这事,还得从2013年说起,开封西变220千伏高压线从我们村经过,修建的铁塔占了我家和邻居程相奎家的一些地,土地赔偿款的事就从这儿来。”提及这起时间跨度长达3年之久的案子,马勇记忆犹新。

 

事实上,关于“土地赔偿款”的由来,在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赵刘枝、程相奎“涉嫌敲诈勒索”的公诉书中也有所体现。

 

公诉书称,2013年3月份至2013年12月份期间,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500千伏开封西变220千伏送出工程施工项目部(下简称项目部)在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建设高压塔需要永久占地,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了被告人赵刘枝、程相奎两家共0.27亩地。

 

“这不到半亩地,按照镇上村里当时的说法是,国家有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补偿、青苗补偿,这合计下来也就一万多块钱。”马勇回忆称,“但我们村里人,自始至终都见到上面公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据新湘报了解,当时赵、程两家被占的0.27亩土地得到的赔偿款共计为10260元,除此之外,赵刘枝还从村委会领取了先后两次的青苗补偿费1600元。

 

“这种永久占地才赔偿这么点钱,肯定觉得不合理。”马勇解释道,“而且所占的土地是村里分给我们两家用作公墓用地的,也就是说这地被占以后,我们不会再被村里重新分被占的地,这和其他村民被占的地肯定不一样。”

 

因为土地性质不一样,赵刘枝、程相奎遂觉得补偿不合理,才出现了公诉中指控的“多次阻挠工程施工”。

 

最终,在当地村、镇两级相关干部的出面协调下,赵刘枝、程相奎同项目部达成协议,项目部承诺,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支付赵、程两家11万元的补偿。

 

“这个协调工作,村里面开始由副支书蒋书粉在出面负责,后来就是村支书曹西海出面,我们根本就没和项目部接触。”程相奎的儿子程艳超,如是向新湘报解释。

 

新湘报也注意到,在法院的判决书,瓦坡村村干部蒋书粉、曹西海的相关证言证实了上述说法。

 

2014年2月18日,3月12日,项目部在工程完工三个月后,将此前承诺的11万元赔偿款支付给赵刘枝、程相奎两家。其中赵刘枝家得6万元,程相奎家得5万元。

 

“就连我们家转账接收这些赔偿款的存折,也是村里面干部办的。”马勇补充道,“可是怎么也没想到,一年后这些钱就变成了敲诈勒索的赃款。”

 

突如其来的“敲诈勒索”


在赵刘枝、程相奎两家获得11万元“赔偿款”过去一年后。

 

2015年4月10日,赵刘枝、程相奎却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旋即,5月14日,二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当时根本一点都不知情,一下子就懵了。”马勇回忆道,“事后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是项目部有员工去报案,说我母亲敲诈勒索了。”

 

马勇口中所说的项目部员工,在中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被指认为时任项目部协调负责人刘小伟,他在事后也坦言,通过村支书曹西海协调给赵刘枝、程相奎两家的钱“不合情、不合理”,“是讹(地方方言,意思敲诈勒索)的”。

 

但为何在这笔“敲诈勒索赃款”支付一年后,被敲诈公司项目部的员工才想到报案。刘小伟对此解释称,“工程完工要移交给业主国家电网,并进行审计”,言外之意时这笔“不合理的支出”没有通过审计,才不得已报案。

 

对于报案人刘小伟的这种说法,赵刘枝、程相奎的亲属都持怀疑态度,并给出不同的看法与解释。

 

“这明摆着就是项目部和政府合伙设的一个套,为了杀鸡儆猴,好将我们这里的征地拆迁顺利推进。”

 

马勇口中的“征地拆迁”,是指被列为河南省重点工程的机西高速二期工程所涉及到的征地拆迁。因瓦坡村村民对政府的“补偿标准”不满意,因而不断上访。同时,赵、程两家当初被占“墓地”的“高额赔偿”也让村民有了目标与榜样。

 

“几下里的原因促使,就设了个套,将老太太抓进去了。”马勇如是分析。

 

然而,对于被指控“敲诈勒索”罪名,非但赵刘枝、程相奎在羁押期间从未认罪,就连其家属及村民都觉得不可思议。

 

2015年12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公诉赵刘枝、程相奎,其辩护律师当庭表示异议,认为赵刘枝,程相奎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本案不属于政府占用征地,系公司占用征地,且未公示赔偿标准。赵刘枝、程相奎所得赔偿款是由村、镇干部出面协调,与项目部达成协议所得,而非用威胁、要挟手段逼迫所得。

 

然而上述一系列异议,并未被中牟县人民法院采信,最终认定赵刘枝、程相奎犯敲诈勒索罪,被分别处以三年零一个月,三年的有期徒刑,处罚金三千元、两千元,并追缴二人所得的共11万元“敲诈勒索赃款”。

 

这样的判决,显然并不能让赵刘枝、程相奎二人的亲属接受,宣布判决结果后,其二人的家属就已委托律师提出上诉。

 

新湘报注意到,在这起“敲诈勒索案”中,更为蹊跷的是,客观上的受害人,河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其法人代表自始至终未曾露面。

 

被“敲诈”公司:地方政府“借刀杀人”


2016年7月26日,在此案一审判决半月后,赵刘枝的家人马勇,前往河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了解关于本案的一些情况,却得到了意外的答案。

 

“我们当时找到了公司协调部的负责人,他竟没听过这个案子。”马勇称,“当时我们也感到很纳闷,这么大的案子,他们公司作为受害人怎么可能不知道?”

 

据新湘报获得的一份录音资料显示,这位河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协调部的相关负责人,首先坦言“刘小伟是公司员工”,但同时表示不知道案子。

 

在听完相关案情介绍后,一度显得很激动,直言不讳道:“这是你们村,镇政府装孬的。我们也是被利用,是受害人。”

 

“当初施工时难推进,村、镇出面协调让我们出钱,没想着报案抓人,事过后又捡起来,这就是借刀杀人。”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在赵刘枝、程相奎的家人看来,颇为中肯。

 

“所以说,这案子本来就是政府无中生有作的套。”马勇颇为愤慨道,“他们(政府)就是这样玩弄司法,我们总要讨个说法的。”

 

就此案涉及的一些问题,新湘报先后致电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及狼城岗镇政府,但上述单位对此事均显得讳莫如深,并不愿回应。其中狼城岗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则轻松表示“案子都了结了,没什么好说。”

 

事实上,在赵刘枝、程相奎的家人看来,这样的案子没有讨到一个说法,还远没有完结。正如赵刘枝的儿子马勇所言:“如今,我们能做的就是搜集更多证据,期待二审的公平、公正,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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